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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刑事律师

    偷盗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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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盗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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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键词: 偷盗,与他,违法行为,界限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偷盗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有什么界限?主要内容先容如下:   l,盗窃广播电视举措措施,公用电信举措措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划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举措措施,公用电信举措措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举措措施,公用电信举措措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进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归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四周,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训练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划定定罪处罚;偶然偷开机动车辆,情节稍微的,可以不以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贸易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题目。

         假如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目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峻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假如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举措措施四周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火药,严峻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假如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峻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出产遭到严峻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出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蓟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8,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

         违背保沪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峻的,由于本法分则另有划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假如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具体的定义和划定,并入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入行了先容。

           对正在入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考虑了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特点。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都是严峻威胁人身安全的,被侵害人面临正在入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的程度,也很难把握实行防卫行为的强度,假如对此划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四肢举动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因此,法律对一些严峻破坏社会秩序,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了这样的特殊划定。

           行使这种防卫权,仍旧必需具备以下前提:   1.只能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必需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假如防卫人在防卫中为了报复而肆意加害不法侵害人,则不能以为是合法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