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包括哪些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在打证据。
不同的诉讼中,需要的证据肯定是不同的。
对于刑事诉讼而言,其证据种类包括了哪些呢?相信良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先容一下。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划定,我国刑事证占有以下八种: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2,物证(1)概念: 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实案件事实的什物和痕迹。
(2)特点: 1,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不乱性;(3)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 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3,书证(1)概念: 以文字,符号,丹青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惟来证实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与物证的主要区别: 1,书证是借助于文字,符号,丹青等表达的思惟内容来证实案件事实,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来证实案件事实。
2,书证反映的内容比较明确,清晰,能够反映人的思惟;物证必需借助人的思维或仪器鉴定才能揭示与案件的关系。
(3)特点: 1,具有直接证实性;2,具有不乱性;3,具有物理性;4,具有思惟性。
4,证人证言(1)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特点: A,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B,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C,轻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前提的影响。
(3)证人资格A,了解案情;B,能够准确表达意志;C,能够熟悉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D,生理上,精神上出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长短,不能准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5,被害人陈述: 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7,鉴定意见(1)概念: 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题目,指派或礼聘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入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特点: A,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B,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题目;C,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作用: A,是揭示物品,痕迹证实价值的主要手段;B,是解决专门题目的主要方法;C,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 是指办案职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入行的勘查,检修后所作的记实。
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修笔录,尸体检修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职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入行检修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9,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实案件情况的资料。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包括了上述九类,但并不是所每一起官司中都必需涉及到这九类证据,良多时候只是有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些证据。
大家需要留意在刑事诉讼中,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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