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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刑事律师

    对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如何合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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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如何合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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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如何合用刑罚?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划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职员,严峻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划定,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职员滥用职权,徇情枉法,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