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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刑事律师

    以案释法|恋人借贷需查明 避免伤情又伤钱犯罪辩护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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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恋人借贷需查明 避免伤情又伤钱犯罪辩护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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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恋爱中,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的是因1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恋人因为关系亲密,处理金钱往来1般比较随意,借贷1般也不打借条,而双方1旦分手,金钱的纠葛很可能随之而来。   为此,网事君结合审理的几个发生在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给恋爱中的读者们提个醒:   爱情诚可贵,谨慎不可少。   案例1   恋爱支出无借款凭证   主张借贷不支持   案情回放   孟先生与孙女士原为男女朋友,交往时两人关系亲密,曾多次1起前往国内外旅游。在恋爱期间,孟先生付款38.4万购买了1辆路虎牌轿车,车辆登记为孙女士所有。38.4万元的购车款中,其中29万元由孟先生转账给孙女士再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其余的钱款由孟先生直接交付。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孟先生认为自己所付的38.4万元是孙女士因购车向自己借的钱,孙女士应当偿还借款,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女士偿还借款38.4万元。   而孙女士认为,购车时双方为恋人关系,该车辆是孟先生在恋爱期间赠送给自己的礼物,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先生提交的付款凭证、购车协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孙女士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了孟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孟先生所付购车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1是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即双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就借贷事项达成了1致意见;2是出借人实际支付了款项,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缺1不可。孟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款项的实际支出,不足以证明其与孙女士达成了借款的合意。结合购车时双方的恋爱关系,不能排除案件所涉路虎轿车是孟先生赠送给孙女士的礼物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孟先生未能进1步提供孙女士向其借款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案例2   分手协议未必构成借贷   合法有效须履行   案情回放   邹女士与麦先生曾为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存在着多笔金钱往来。后因为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两人私下签订了1份《分手协议》,协议载明了双方曾为情侣关系,分手后因存在经济纠纷,邹女士承诺支付两人交往期间麦先生为其买房、购车等费用共计80万元。协议签订后,邹女士向麦先生支付了人民币30万元便拒绝支付剩余的50万元。麦先生认为,其与邹女士之间的《分手协议》属于民间借贷,邹女士应当偿还剩余的50万元借款,遂将邹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女士偿还借款50万元。   邹女士辩称,《分手协议》是双方基于恋爱关系产生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不同意偿还麦先生剩余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麦先生和邹女士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但《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判决女士向原告麦先生支付人民币50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麦先生与邹女士之间的《分手协议》是否为民间借贷,以及这份协议是否有效。从《分手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是为了解决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而该经济纠纷的产生是因麦先生在恋爱关期间向邹女士提供了买车、购房、交往的费用,这些费用并不是麦先生借给邹女士,由邹女士到期归还的借款,因此《分手协议》所约定的解决经济纠纷的80万元,不属于民间借贷,而属于《合同法》第1百2十4条规定的无名合同。   麦先生和邹女士双方在结束恋爱关系后达成《分手协议》,并非单纯解决情感问题,还有解决经济纠纷的意思表示,就经济纠纷的解决达成《分手协议》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依约履行。   案例3   恋人虚构债务未支持   以实际借款金额还款   案情回放   万先生与刘女士在朋友聚会时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并同居8年,期间刘女士曾因父亲生病向万先生借款5.94万元,后未偿还。俩人后因感情失和分手,分手后不足1月,刘女士便与新男友交往。万先生得知后心中气愤,找到刘女士后胁迫她给自己出具了1张金额为12万元的借条。几天后,万先生拿着借条找刘女士沟通,解释自己胁迫刘女士打借条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与新男友分手,并不是为了催要借款,且借条中的载明的金额不是双方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留心的刘女士使用手机录音记录了双方谈话的过程。后万先生因催要钱款无果,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女士偿还借款12万元。   庭审中,刘女士称借条是受到万先生的胁迫出具的,受胁迫的情况已经到派出所报案,万先生并未出借12万元借款,自己应当只偿还万先生实际出借的5.9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向万先生出具的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写,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万先生在电话录音中对涉及借条的相关表述,并不能认定双方就8年时间内借款12万元的法律关系达成1致的意思表示。且万先生向法庭提交的转款记录及刘女士自认等证据只能证明刘女士向其借款5.94万元的事实,且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借款12万元的事实。法院最后判决刘女士偿还万先生借款5.94万元,驳回万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同居的恋人之间因共同生活的密切关系,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之间难以区分的情况,1些恋人也会采取出具借条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情感冲突或其他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当发生恋人之间民间借贷诉讼时,必须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资金的来源、用途、交付等情况,综合判断双方是否真实存在借款合意及借款的实际金额,不能仅以借款凭证作为认定借贷的唯1依据。   案例4   在借据上签名承担债务   与男友共负还款义务   案情回放   2017年5月,陈先生向王先生借到人民币97万元,出具借据后便1直不知所踪,2018年2月借款到期后,无奈之下的王先生找到了陈先生的女友李女士,李女士在借据上补记了“借条债务属实,该债务我愿承担”的内容。后王先生向李女士催要借款时遭到拒绝。王先生后将陈先生和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2人共同偿还借款。   李女士辩称,虽然自己在借据上签字要偿还男友的债务,但其与陈先生仅仅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没有结婚,结婚了就有义务为配偶偿债,陈先生欠钱应该由他自己偿还,不认可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主动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愿意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其行为符合加入的债务承担的要件和特征,其身份相当于共同借款人,最终判决李女士和陈先生共同偿还王先生借款97万元。   法官提醒   通常情况下,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存在3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和见证人,不同的身份决定了承担责任的不同。本案中,李女士主动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愿意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其行为符合加入的债务承担的要件和特征,其身份相当于共同借款人。加入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第3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李女士补记的内容没有免除陈先生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陈先生的债务不能免除,李女士应与男友陈先生共同承担对王先生债务的清偿责任。   李女士认为自己虽然签了字,但不应承担陈先生的债务,显然未能正确认识其在借据上签字承诺承担债务这1行为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加入的债务承担的行为人进行身份的限制,即使不是夫妻仅为恋人,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名捺印,或者补记愿意承担债务等内容,都要承担还款责任。   另外,李女士认为“结婚了就有义务为配偶偿债”,也是对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误读。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1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并不是婚内发生的所有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只要结婚了就有义务为配偶偿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