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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刑事律师——第3人申请撤销之诉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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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刑事律师——第3人申请撤销之诉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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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人申请撤销之诉制度 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3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诉讼的第3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根据立法原意,我国的第3人撤销之诉,是指当第3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第3人撤销之诉的特征 1、属于1种事后救济机制。第3人撤销之诉则不同于前述参加之诉,是在原案已经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后,对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参加到原案诉讼程序中的第3人所提供的事后救济机制,以扭转其合法民事权益受损的局面。 2、属于1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其特殊性主要在于对原裁判之既判力的冲击和挑战。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在增设第3人撤销之诉制度前,对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的程序制度只有审判监督程序。鉴于此,在适用第3人撤销之诉的过程中,须有效平衡保护第3人民事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和秩序之间的关系,通过适当的程序配置来避免该救济路径被滥用,并进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该制度的预设功能。 3、属于1种以保护第3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第3人未能获得充分的事前程序保障并非启动撤销之诉的唯1或核心事由,若第3人的民事权益并未受到原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损害,则其无权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 4、第3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法定性是指有权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而特定性则是指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只能是前诉当事人以外的第3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并且该当事人还必须满足1定的条件,即非因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与本诉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案外第3人可以通过第3人撤销之诉来防止受到损害。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对其不利部分。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律师之家的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