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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刑事律师

    法庭调查(刑事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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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调查(刑事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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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审讯,法庭,调查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入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办署理人,经审讯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讯职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审讯长公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办署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第一百三十一条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时,一般应当就每一起犯罪事实分别入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审讯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入行陈述。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审讯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办署理人经审讯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入行增补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或者诉讼代办署理人经审讯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门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经审讯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办署理人或者诉讼代办署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详细题目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入行讯问。

        合议庭以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一百三十五条 控辩双方经审讯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讯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对于控辩双方以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讯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归。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讯职员以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者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