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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刑事律师

    单位是主犯天然人是从犯的刑事责任确定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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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是主犯天然人是从犯的刑事责任确定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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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从犯,主犯,人是,刑事责任

         单位是主犯天然人是从犯的刑事责任确定题目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6/30
    关于单位实行犯罪,天然人提供匡助情形中,如何分别确定单位主犯与天然人从犯的刑事责任题目。

        单位实施犯罪,天然人提供匡助,依照共同犯罪的原理,单位是主犯,天然人是从犯,这当无疑问。

        但是,如何分别确定单位主犯与天然人从犯的刑事责任,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以为
    关于单位实行犯罪,天然人提供匡助情形中,如何分别确定单位主犯与天然人从犯的刑事责任题目。

        单位实施犯罪,天然人提供匡助,依照共同犯罪的原理,单位是主犯,天然人是从犯,这当无疑问。

        但是,如何分别确定单位主犯与天然人从犯的刑事责任,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以为,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对天然人和单位均按照单位犯罪的量刑幅度来定罪处罚,比较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好比 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对个人按个人 来处理,很可能造成对从犯的处罚比对主犯的处罚还重。

        另一种观点以为,对这种情况仍旧应当分别合用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条款处罚。

        理由是:从立法原意角度,以 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单位犯罪由于有责任分担题目,有为集团谋取利益的因素,对其定罪处刑较轻。

        但是个人介入 ,与其介入其他共同犯罪没有本质区别。

        对单位与个人分别合用相关条款处罚,与各自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而且,刑法修改后,对从犯从轻,减轻处罚,也是对与其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从轻,减轻,不存在比照主犯从轻,减轻的题目。

        因此,应当分别合用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法律划定入行处罚。

        
    笔者以为,一味依照单位犯罪的量刑幅度来确定天然人从犯的刑事责任,或者简朴地分别依照天然人和单位犯罪的条款确定刑事责任,都有不足之处。

        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划定,天然人犯 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根据 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等刑罚。

        而单位犯 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最重仅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者刑罚量不可谓不悬殊。

        依照单位主犯的刑事责任确定天然人从犯的刑事责任,确实能够避免泛起天然人从犯的刑事责任重于单位主犯刑事责任的尴尬局面。

        但是,天然人从犯究竟不是单位犯罪,理应依照天然人犯罪的有关划定定罪量刑,用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代以天然人犯罪刑事责任,在理论上有不通之处。

        而对单位主犯和天然人从犯分别按照各自的刑法条款确定刑事责任大小,在合用法律上遵循了天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分别定罪处罚的刑法立法格式,但是有可能泛起天然人从犯的刑事责任重于单位主犯的刑事责任的分歧理结果。

        如何解决这一两难题目,笔者认为,可从单位犯罪的主体身份进手,以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有关理论解决单位主犯与天然人从犯之间刑事责任的分配题目。

        
    关于单位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身份犯题目。

        理论界对单位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身份存在争议。

        笔者以为,单位犯罪与天然人犯罪一样,也存在身份犯,即特殊的单位才能构成的犯罪,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划定的违规制造,销 罪,该罪的主体是特殊单位,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其他一般单位不能构成此罪。

        除此之外,单位本身也可以被视为是一种身份。

        解决了单位的身份犯题目,在单位是主犯,天然人是从犯的共同犯罪场合,如何确定天然人从犯的刑事责任,就涉及到非身份犯与身份犯的共同犯罪认定题目。

        刑法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1)主张以主要实行犯的定罪处罚尺度为基点。

        在单位为主实行犯罪,个人起次要或匡助作用的情形下,定罪量刑均应合用单位犯罪的相关划定。

        (2)主张按主犯的犯罪性质来定罪。

        
    单位与天然人共同犯罪,相称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犯罪,确定无身份者的刑事责任可合用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单位与天然人同为实行犯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依照单位的犯罪性质定罪,但也有可能泛起分别定罪的情况。

        (1)单位与天然人只是各自利用本人的身份或职务便利,并没有利用对方的身份或者职务便利,也应认定构成共同犯罪,但应分别定罪处罚。

        单位与天然人不仅利用了本人的身份或职务便利,而且还相互利用了对方的身份或职务便利,宜按其中刑法重点保护的身份客体即重点打击的职务犯罪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对各行为人按同一的罪名定罪处罚。

        详细而言,在共同犯罪中,当单位是主犯,天然人是从犯时,定罪量刑均应合用单位犯罪的相关划定。

        理由在于,依照单位犯罪的相关划定确定天然人的刑事责任,不会造成天然人从犯的刑事责任大于单位主犯的量刑失衡的后果。

        在经济犯罪中,单位犯罪的起刑点一般遥高于天然人犯罪的起刑点,假如采取单位主体与天然人主体分别量刑的方法,就很有可能泛起单位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轻罪,而天然人构成犯罪或者构成重罪,主,从犯之间量刑失衡,甚至是颠倒,显然不利于惩办犯罪。

        
    此外,当单位与天然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称时,也就是都是主犯时,对犯罪单位与犯罪天然人应分别按照各自的量刑尺度确定刑事责任,不必对天然人再合用单位犯罪的相关条款。

        当然,因为刑法对单位和天然人设置的量刑幅度存在一定差别,在某些犯罪中可能悬殊还较大,因此在分别对单位与天然人确定刑事责任时要充分留意两者间刑罚的均衡,避免差距过大。

        例如,在 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中,去去会泛起单位不构成刑事责任而天然人构罪的情况,这时假如对单位和天然人分别定罪,单位不构罪,天然人构罪。

        考虑到单位与天然人是共同实施 犯罪,即使不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要有相关主管单位对其施以必要的行政处罚;而在对天然人定罪的条件下,对其可从轻量刑,符正当定前提时可考虑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