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能否移送起诉?
文章导读:根据刑事诉讼法划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休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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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划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但是不得休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因为是在逃犯、通缉犯、有犯罪前科、犯有其他重大罪行等原因,拒不说出自己的姓名、住址,或者故意伪造自己的姓名、住址,侦查职员难以把握其真实身份,侦查工作去去因此受到严峻困扰。
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除了明确划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其真实身份被查清之日起计算外,对于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的,即使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无法查清,划定也应当移送起诉,不能让案情已经清晰的案件久拖未定。
当然,假如可能,仍是应当绝量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姓名、住址等情况,不能由于上述划定就可以随意不合错误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入行查证。
根据划定,对身份不明有犯罪嫌疑人入行起诉,条件前提是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即按照法律划定的要求,对犯罪行为的查证已达到了侦查终结的要求,符合起诉的前提。
在提出起诉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自己报出了姓名但是无法查实的,即使明知其所报姓名、住址等是虚假的,只要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不报姓名又无法查证的,可以用代号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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