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执行机关是什么
管制由谁来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划定: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流动,入进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背第二款划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划定处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划定: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治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合用前提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视。
公安机关对违背治安治理划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职员及时依法处理。
根据刑法第39条的划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1)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听从监视;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划定讲演自己的流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划定; (5)离开所栖身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讲演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划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假如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栖身地的群众公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公布恢复政治权利。
管制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管制的期限。
根据刑法的划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人民法院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即对管制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划定,执行管制的详细机关应当是县(市)公安局,公循分局及相称于县级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分子执行管制时,应当留意贯彻群众路线,即充分施展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赖群众,监视犯罪分子遵守有关划定。
3.管制刑期的计算。
刑法划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判决开始执行确当日起计算,当日包括在刑期之内。
同时划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
4.管制的解除。
刑法划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栖身地的群众公布解除管制。
这样划定有利于防止无穷制地延长管制,损害被解除管制人的正当权益,也有利于及时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保证法律的准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