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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刑事律师

    判处死刑的案件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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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处死刑的案件怎样确定

    * 来源 : * 作者 : 宁波刑事律师

    判处死刑的案件怎样确定

    核准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对这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定,然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直接进行提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的案件是最终的判决,不能上诉或者抗诉;提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1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仍然为1审判决,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如果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还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

    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法定期限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1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交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同时也是核准死刑判决的裁定。

    对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全面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判决、裁定: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核准死刑,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同时由原审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死刑的布告;

    (2)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第1审人民法院或者第2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1审人民法院或者第2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怎样确定核准法院”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法律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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